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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专项审计由市国资委根据审计业务内容,一般委托具有资质条件或相当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的审计。审计截止日、审计范围、审计对象等重要审计事项由市国资委商中介机构共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专项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实施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具体审计业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对中介机构履行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种专项审计报告形成后,市国资委安排由市监察、财政、社保、国土资源、审计、房管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集中会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由中介机构调整后予以认可。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各类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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