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市国资委商市审计局在每年年初安排计划报市政府下达,由市审计局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出资人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情况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工作的副职)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工作的副职)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所接受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主要包括,(一)所任职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五)内部管理情况;(六)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通过审查会计资料、召开座谈会或社会调查等形式搜集各种审计证据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评价并界定有关审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并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具体规定见《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办发〔2009〕6号)。
第五章 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专项审计是指除上述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分立、合并、清算、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年度或任期考核目标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