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开展正常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