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企业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
(二)协助企业及子企业进行有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履行职责时其他应当必备的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经过审定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其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