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秘〔2010〕17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淮北市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维护国有权益,规范企业各项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内部审计、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各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尚不具备设立独立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