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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许崇信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淮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政府决策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淮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规定的通知》(淮政秘〔2009〕145号)。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县、区政府未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政府其他行政决策活动涉及市政府民事权利义务或者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第五章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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