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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 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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