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密切关注面上情况,适时跟进推动整改达标工作,既要督导相关担保机构对不合规问题的自查自纠,又要及时处置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2010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要将整改规范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市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各县、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举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将其清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和互查。
检查验收阶段和整改规范阶段有关工作可以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按照相关权限予以批复或审核转报。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证未统一发放以前,凭监管部门批文先行办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并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管,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同时不断探索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要于2011年2月20日前,将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金融办。
六、工作要求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
(一)加强组织领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审核批准、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领导,确保本地融资性担保工作有序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