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担保费用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赔偿准备及未到期责任准备是否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提取;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担保放大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专业知识、从业经验等;
(八)担保机构已发生的担保业务审查和风险评估情况;
(九)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五、实施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采取市、县(区)两级联动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11月开始,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
建立淮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审核批准、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监管部门(2010年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金融办),成立相应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摸底调查,制定本地区规范整顿方案,全面部署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阶段(2010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
本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各地部署辖区内各类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2. 各担保机构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认真梳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
3. 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如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按照皖金函〔2010〕301号文件要求,向所在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4. 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规范整顿后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政府金融办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各地监管部门要对其此前开展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5. 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做好相关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