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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九条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 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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