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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退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 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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