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09号)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将重点工作分工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兰州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电监办、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