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7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做好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
2010年10月1日前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或者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作为契机,夯实管理基础,转变监管方式,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要逐步建立项目核查机制,对于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物业项目,要列入核查重点。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记入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
三、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对重点物业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项目核查期间,暂停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的审批业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备案、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赴外埠证明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后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