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保温材料消防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选用的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阻燃指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选定保温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严格把关。燃烧性能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燃烧性能未复验合格的有机类保温材料不得使用。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储存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有机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设施;
5.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四、进一步强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过程的消防管理。要坚决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消防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外墙屋面保温施工严格禁止与电气焊、砂轮切割等施工交叉作业,严禁一切人员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进行外墙屋面保温施工时直至保温材料全部覆盖前禁止现场一切明火施工。动用电气焊、砂轮切割等施工时所涉及区域内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必须完全覆盖。设计了防火隔离带的外墙保温工程,其防火隔离带的安装、施工应与保温材料施工同步进行。防火隔离带的安装应当采用满粘法,不得与墙面基层留有空隙。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建设开发、施工集团要加强所属单位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一切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