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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京建发〔2010〕68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合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保温材料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消办字〈2007〉525号)要求,为杜绝火灾隐患,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顺利完成,必须进一步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别是外墙屋面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发现消防工作隐患要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如果施工单位未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告。要负责将施工过程的消防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吸烟、焚烧纸张垃圾以及从室内向外丢弃烟头等行为。负责在施工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通道,达不到消防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和保温施工期间要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

  二、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外墙屋面保温工程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工程的消防管理制度,督促下属单位及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消防工作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必须建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管理机构,确定现场消防工作的总负责人和消防器材保障、消防宣传培训、现场保温材料存放管理、现场动火施工审批与火源监控等分项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点配备专职、兼职安全检查员,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要按消防管理规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与设施,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人员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要针对每一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包括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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