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8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市级统筹的目的
通过实施市级统筹,实现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实施市级统筹的内容
1.统一制度和政策。全市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标准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照《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确定的项目支付,待遇标准全市范围内统一。
2.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专项审计后留存各县,报市批准使用。
3.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三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县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三县和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汇总、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市和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流程规范一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统一。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5.统一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应用系统。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市和各县、区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等业务经办统一应用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系统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全市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