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体〔2010〕164号)
各普通高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和浙江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意见》,扎实推进我省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改革,促进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同时,也为迎接2012年由我省承办的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决定对全省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原则
以督促建,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浙江省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督查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估专家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评估专家工作组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督查工作。
三、督查办法
采取各校自查基础上自主申请、专家督查的方式。
(一)自查
各高等学校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次督查的指标要求(附件2),认真总结学校近年尤其是近三年的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填写“浙江省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督查表”,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全省所有普通高校自查工作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统一开展。自查结束后各校上报5000字左右的自查报告和“浙江省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督查表”。
自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1.开展自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2.有关督查表逐项指标的总结与说明;
3.今后整改的初步意见。
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稿,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电子邮箱:sjyttwyc@163.com,电话:0571-88008887,传真:88008878。
(二)实地督查
各校在自查基础上经过整改、建设,认为条件成熟的,可随时向浙江省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提出实地督查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派专家组对申请学校实施实地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