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
近期,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较快,特别是蔬菜、粮油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加快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
要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上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各地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同比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三、补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资金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分担比例承担。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区),可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