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增强社会保险保障功能和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福民强市”、构建“和谐洛阳”进程,根据《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要按照“广覆盖、分层次、保基本”的原则,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快推进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将养老保险覆盖到城乡各类劳动者;加快推进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的分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广大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推进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为主的其它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分别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
要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要继续实行积极的扩面政策,凡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个人缴费窗口,为下岗、失业、流动、自谋职业及其他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缴费,提供便捷服务。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比照自由职业者相关规定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用人单位使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因工作流动性较大难以建立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劳务中介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事务资质审定制度,防范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参加社会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