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扩大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实施范围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是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抓重点、攻难点、解难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初步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费用明显下降,政府主导、财政保障的公益性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为进一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实施范围提出以下要求:
一、启动第二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销售零差率改革工作。11月30日前,将全省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实施范围扩大到70%的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第二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这一目标任务。
二、加快“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工作进度。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财政、卫生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在年内完成第一批、第二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县(市、区)所有基层机构的“核定任务、核定收入、核定支出”工作,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补偿方案,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补偿专项资金。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完成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财政保障政策,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省财政厅、卫生厅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各地“三核”工作按时完成。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核定工作的地方,推迟安排国家基本药物“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和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的省级补助。
三、抓紧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9号)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县级卫生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实行绩效工资激励措施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