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通信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红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3)干旱:9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橙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