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发布内容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省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发。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