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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八)探索推动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省级再担保公司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探索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九)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设备投入大的文化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通过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满足企业设备购置的各项融资需求。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予以支持。发挥人民银行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作用,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发展文化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有序、规范发展。

  (二十)提供各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六、大力发展文化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二十一)鼓励担保公司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我省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为我省十大重点文化产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年度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服务。其中:对为我省广播影视业、演艺娱乐业、动漫游戏业、文化旅游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补偿;为我省报刊服务业、出版印刷发行业、文化会展业、广告业和工艺美术业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分别按照年度担保额的8‰和5‰给予补偿。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民间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文化产业专业担保公司,为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服务。探索在文化产业融资中引进“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新型担保模式,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的文化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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