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文化产业信贷营销专业团队。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文化产业特点,通过加强员工培训或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熟悉文化产业特点及发展规律的专家等多种形式,设立专家团队和专业营销团队,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在文化产业密集地区、文化产业创业园区设立专业服务机构,并与地方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为文化产业集聚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二、积极创新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五)创新抵押类贷款产品。大力拓展土地、厂房、房产等传统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融资。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划拨地抵押登记手续,支持金融机构在划拨地市场价值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确定划拨地抵押贷款额度,满足经营用地为划拨地的文化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大力发展文化企业设备抵押贷款业务,推广海峡银行“设备抵押超值贷”贷款业务,适当提高设备抵押贷款成数,增强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六)创新质押类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鼓励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如版权、商标权)价值评估体系,制定有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和抵(质)押登记、交易平台,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文化企业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增强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
(七)创新信用保证类贷款产品。对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融资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过账户现金流情况确定配套贷款额度,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型发展。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