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在闽金融机构:
省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订的《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
(省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和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等九部门制订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对接,推动全省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
(一)加大倾斜文化产业信贷资源配置。近年来,中央和福建省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既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也是金融业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全省各金融机构要深化认识,提前布局,将文化产业纳入信贷投向鼓励类行业,加大支持倾斜力度。
(二)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内部评级要素,着力以文化企业的行业发展地位、产品技术含量、业务创新程度、市场竞争能力等为评价核心,科学设定授信额度、期限、品种和还款方式,切实满足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要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免除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