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当地政府要抓紧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加大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三、切实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八)加强自身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执法公示制、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定期教育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制定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确保文明执法。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研究协调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省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省法制办、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监察厅、效能办和涉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日常工作由省法制办承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市县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省法制办制定。
(十)加强执法保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重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的建设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和装备手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保障等事项,要认真落实到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所有收费、罚没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缴入金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