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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0〕2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服务和保障我省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作出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我省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政处罚作为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绩,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我省相继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规范行政权力,提高管理水平,形成长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清醒看到,一些地方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力量不足;有的地方执法效率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整合行政监管队伍,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从建设预防腐败体系、保障我省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权力,提高效能,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和范围。要把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不公,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作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文化、新闻出版、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域和范围;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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