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
为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办法》及我市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所属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初始登记
(一)基本程序:
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使用的国有土地,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按照《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的有关规定,统一按照土地初始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应当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及我市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单位身份证明等。
(二)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征收、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批准的转让合同;
(2)建国初期接收、沿用、购买土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权属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
(4)建国以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
(5)有关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调拨、调整文件;
(6)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土地调解协议书。
2.1991年6月1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该宗土地至今仍由其使用,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全的,可以提交下述确认土地权属的参考文件材料,并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土地来源、沿用说明,无争议的情况下,确认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文件及相关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