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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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