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七号)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 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