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政法发〔2010〕7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于今年10月下旬对我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并为专项检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我办决定结合今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行政复议部分的考核,对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包括领导责任、支持责任、保障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本级政府领导是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检查范围为2009年以来办理的案件(含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的案件,下同)。检查的具体内容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下发行政复议案件量化考评标准的通知》(黑政法发〔2006〕40号)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案件卷宗要做到规范、完备和整洁。
4、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编制情况;
(2)行政复议人员的职级和年龄情况;
(3)行政复议人员的学历水平和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情况。
5、行政复议经费和办案设施的保障情况。
6、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7、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接待、受理、审查、岗位职责、廉政建设、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培训和档案管理等项制度的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是否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8、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9、代表本级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
二、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查。
第二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对部分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方法是:(1)听取工作汇报;(2)检查案件卷宗和基础工作材料;(3)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