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
(五)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方案、重组改制等报告;
(二)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区应按规定补选。
第九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