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应当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