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选拔条件参照新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审批和认定工作,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调整,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基础设施资助,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津贴的发放,人才资助资金的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负责本单位自行建立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人才梯队规划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与使用情况;学科、专业梯队取得成果、业绩情况;学科、专业梯队产学研结合情况,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考核完成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规划,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目标、培养措施等;建立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并定期研究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三年评估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定期检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