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二)职责。协助带头人制定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发展规划,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协助带头人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待遇
1、被批准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颁发黑龙江省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证书,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津贴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3、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考核,申报国家和其它省级以上专家称号时可不受申报指标的限制。
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可享受黑龙江省人才资助资金提供的考察休假、学术交流及培训等。
第十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后备带头人条件。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地市(厅局)、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申报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大中专院校要求是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其它事企业单位要求在中省直主管单位、各市地所属的重点专业梯队基础上进行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一条 申报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需填写《黑龙江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黑龙江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审批表》,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材料,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推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和审批。中省直有关单位地市(厅局)级、县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