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确有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以及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它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一个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九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以巩固、发展、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资源保持长久优势、健康发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明显优势的学科、专业。梯队应有3-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同时能根据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产学研结合紧密,研究成果能够为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我省各级各类性质的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省级重点、地市(厅局)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比照相应级别建立。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梯队成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