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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确有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以及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它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一个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九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以巩固、发展、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资源保持长久优势、健康发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明显优势的学科、专业。梯队应有3-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同时能根据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产学研结合紧密,研究成果能够为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我省各级各类性质的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省级重点、地市(厅局)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比照相应级别建立。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梯队成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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