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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2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
  现将《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兴安岭行动纲要”,加强我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进一步激励我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有序结合。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合理布局”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重点扶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日常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区、各主管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凭实绩,重公论,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将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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