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NO:SC11248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村能源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条例所指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