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约定,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川财预〔2010〕13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担保的债务,应重新明确合法担保主体,通过追加土地使用权和优质企业股权及其他有效收益权等方式缓释贷款信用风险。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分类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一)规范整合现有公司。第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应在明确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进行撤销或与现有市场化公司整合为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第二类融资平台公司应在落实偿债责任和还款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职能,或与现有市场化公司整合为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第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应通过注入收益良好的市场化项目、土地收益、收费权许可,剥离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债务项目等方式将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中自身经营性收入比重提高到70%以上转变为第四类公司。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充实壮大融资平台公司资本。第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其债务偿还来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提升融资平台公司服务发展的能力,有效降低债务风险,各级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现有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做实资本金,建立防火墙。2010年6月30日前没有实现项目融资和建设的融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再保留。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应按照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要求对其重新进行评估和整改。

  (二)严格审核新设立公司。2010年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注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盈利性资产、非公益性土地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公益性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