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