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五)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条例》规定的记录。
已经批准的驻场演出需要变更演员的,仍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第
三十六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
五、申请材料
(一)演出申请书(应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以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还包括对所提供材料真实、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不出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两年内无违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承诺)(原件1份);
(二)演出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
1.申请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授权演出的,还应提交相关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有关证明:
1.参加演出的境外演职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