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70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举办涉港澳的营业性演出;
(二)举办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的驻场涉外营业性演出;
(三)已批准的驻场涉外营业性演出变更部分演员。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
十六条;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涉港澳或涉外营业性演出,须为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未取得演出经纪机构资格前,需在本场所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三)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