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变更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条件。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九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住所证明,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的材料。
(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时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拟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
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套)。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