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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70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演出经纪机构(不含涉外资或涉港、澳、台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的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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