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70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演出经纪机构(不含涉外资或涉港、澳、台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的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
七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
五条;
(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