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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内容、格式及相关要求,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其指南的规定。需要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鉴证的,应同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过程监控和事后评价,及时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被审单位全面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情况,及时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审计对象和结果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是市级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要求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直接报送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抄送被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对被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就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直接报送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抄送被审单位。
  第十七条 被审单位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报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被审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将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由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处罚或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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