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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运用审计结果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确定的被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对事业单位开展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分类归集后上报市财政局,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作出评估;
  (三)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做好审计整改督促落实工作;
  (四)统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监督局在部门预算安排专项审计经费解决。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应规范全面,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应完善有效;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业务指导,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被审单位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 织 实 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列入审计范围的事业单位名单和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并通知市财政监督局。通知明确被审事业单位或者预算主管部门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要求;被审单位审计年度预算及财政性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等。
  第十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依法合规地确定参与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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