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2010]76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办法;
(二)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每年被审单位名单;
(三)指导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财政监督局”)具体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