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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工商商广〔2010〕2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规范我省药品广告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药品广告专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备案对象
  凡在湖北省内从事药品经营、服务活动,并在省内各类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均应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到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二、药品广告备案条件
  (一)广告主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二)拟发布的药品广告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三、药品广告备案程序
  (一)需要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填写《湖北省药品广告发布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并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2.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与拟发布广告内容有关的技术、获奖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拟发布广告样稿(原件,音频、视频广告提供光盘,平面广告提供纸质文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广告主提交的药品广告备案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发布条件的药品广告,在《湖北省药品广告发布备案申请表》“备案审查意见”栏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工商局药品广告备案专用章”,交广告主一份作为其发布广告的依据;对不符合发布条件的药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不予备案或提出修改意见。按要求修改的,予以备案。
  四、药品广告备案管理
  药品广告实行分级备案。广告主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或者县(市、区)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分别向相应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或者县(市、区)工商局备案;在省直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由省工商局备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可经省工商局备案后,在全省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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