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2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建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契机,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对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