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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条 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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